发布时间:
2023-06-19 17: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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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和意义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中办发〔2021〕40号)指出:坚持从严治理,全面规范校外培训行为,其中对非学科类培训机构要分类制定标准、严格审批。《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党办发〔2021〕20号)和《通辽市教育局政策法规科起草<通辽市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2021〕11月18日发布)提出:对非学科类培训机构,由教育、文旅、民政等主管部门分类从严进行审批。因此,制定《办法》是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市关于从严治理非学科类培训机构要求的客观需要。同时,《办法》的制定也有利于指导各旗区文旅主管部门更加规范地对属地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进行审批监管。
二、起草过程
起草工作组在深入学习掌握相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文件的基本精神要求和主要内容,以及参考其它省市出台的相关制度的基础上,经过反复研究讨论于2022年11月20日形成了《办法》(初稿)。同年12月结合《办法》(初稿),我们对全市各旗区的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立及开展运营情况,对各旗区行政主管部门在任务衔接、审批监管工作存在问题情况,对市直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关于审批资料、审批程序及管理衔接等方面进行了深入全面的调研。在广泛听取了市直相关部门、各旗区行政主管单位和相关企业的意见建议,结合工作实际,又反复研究讨论和修改,几易其稿制定了此《办法》。于2023年2月20日,在通辽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官方网站对《办法》公开征求了意见。在此期间,我们书面征求各旗区意见2次,市直相关部门意见1次,对主管部门提出的建议进行复审并进行完善。
三、 主要内容
为了更好地规范全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管理,促进其健康发展,结合通辽市校外培训机构现状实际,主要内容分为6个方面,1、不再审批新的面向学龄前儿童的培训机构。2、学科类和非学科类项目鉴定。3、培训机构的设立条件。4、于培训机构的审批流程。5、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6、其他:实施前审批设立的培训机构,必须按照此管理办法的要求,重新进行审核登记。
2023年6月19日
原文链接:关于印发《通辽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https://wlj.tongliao.gov.cn/wgj/gfxwjian/2023-06/16/content_0ebb3611df224a30a9c7bd79ce32f17a.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