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延安革命纪念馆,一件斑驳的小炕桌总能吸引许多参观者驻足。就是在这张小炕桌上,毛泽东同志写下了气吞山河的名篇——《沁园春·雪》。革命文物是看得见、摸得着的历史。2024年11月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在总则增加规定:“对与中国共产党各个历史时期重大事件、重要会议、重要人物和伟大建党精神等有关的文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保护。”作为新中国颁布的第一部文化领域法律,文物保护法自1982年颁布实施以来,历经2次修订和5次修正,对加强文物保护、规范文物管理、促进文物合理利用发挥了重要作用。“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已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将实践中成熟有效的经验做法上升为法律规定,有针对性地解决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梁鹰介绍。图①:位于西安咸阳国际机场的西部机场博物馆内,国家一级文物秦公镈在珍宝馆展出。曹欣摄(人民视觉)图②:文物保护修复人员在清除三星堆遗址出土的青铜面具上的附着物。新华社记者 王毓国摄把文物保护放在第一位从空中俯视,秦直道宛如一条巨龙静卧于低草密林之间。秦直道全长700多公里,其遗址对研究我国古代交通史及秦代历史具有重要价值。然而,位于内蒙古自治区达拉特旗的一段秦直道遗址却遭到了破坏。2009年至2020年,某煤矿和煤炭公司在秦直道遗址本体上进行煤炭生产作业,造成3214.01米秦直道遗址被毁。“研判认为,某煤矿和煤炭公司的生产作业行为造成秦直道遗址被毁坏,损害了公共利益。”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相关负责人介绍,达拉特旗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但其在工程建设文物前置审批工作中把控不严,检察机关为此发出检察建议。收到检察建议后,达拉特旗人民政府积极推动秦直道遗址保护工作,申请专项文物保护资金,加强文物管理力量;严格落实工程建设文物前置审批制度,完善相关流程,累计督促完成611个建设项目文物考古调查和前置审批手续办理。“虽然行政机关已经履职,但秦直道遗址毁损多年,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为此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违法行为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最终,法院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总结近年来各级人民检察院文物保护公益诉讼实践经验,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增设了检察公益诉讼条款,为检察机关履职提供了直接法律依据。”最高检公益诉讼检察厅负责人介绍,今年最高检已部署开展“大运河沿线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公益诉讼监督活动,还将指导各级检察机关结合地方特色,因地制宜开展石窟寺、传统村落、革命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等专项监督活动。当前,文物安全形势总体向好,但仍有一些地方没有正确处理文物保护与城乡建设、旅游发展的关系。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文物保护,正确处理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文物保护的关系,确保文物安全;明确基本建设、旅游发展必须把文物保护放在第一位,严格落实文物保护与安全管理规定,防止建设性破坏和过度商业化……“通过法定程序使‘保护第一’确立为不可挑战的国家意志,通过法律保障党的政策有效实施,标志着我国文物事业进入依法治理新阶段。”国家文物局政策法规司司长金瑞国说。推动文物活化利用通体如冰般剔透玲珑,腹部雕饰对称两组蟠螭和铺首衔环耳,盖顶雕饰四条小蟠螭……近日,被网民们称作“小粉炉”的清乾隆芙蓉石蟠螭耳盖炉,从“本单位”南京博物院“出差”至镇江博物馆,吸引不少人前往打卡。如今,“到博物馆去”正成为社会新风尚,成为越来越多年轻人的心头好。如何更好让文物活起来?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进一步加强文物价值挖掘阐释,推动文物活化利用。“一是明确国家支持和规范文物价值挖掘阐释;二是明确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管所、考古遗址公园等有关单位应当结合参观游览内容有针对性地开展文物保护宣传教育活动;三是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在确保文物安全的前提下,因地制宜推动不可移动文物有效利用。”梁鹰介绍。此外,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还明确,为保护不可移动文物建立的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管所、考古遗址公园等单位,应当加强对不可移动文物价值的挖掘阐释,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讲解;博物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众开放,合理确定开放时间和接待人数并向社会公布,采用多种形式提供科学、准确、生动的文字说明和讲解服务。在重庆,走进大足石刻景区的8K球幕影院,这里座无虚席。岁月流转,古老石刻穿越千年风霜,借助数字之翼让大足石刻的文物与游客产生互动,让游客体验变得更生动有趣,更鲜活地传播中国传统文化。2022年实施的大足石刻中小型石窟寺数字化保护工程,利用三维扫描、多光谱技术、数字近景摄影测量技术等,对大足石刻22处中小型石窟223个龛窟基础信息进行数字化采集与留存,为大足石刻后续保护修缮、考古研究、传承利用等工作提供数字支撑。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强调数字化、信息化等技术手段在文物保护中的作用,规定“国家加强文物保护信息化建设,鼓励开展文物保护数字化工作,推进文物资源数字化采集和展示利用”,顺应了现代科技发展趋势,为文物的长期保护、修复和传播提供了有力支持。织牢织密文物安全保护网在景区刻字留言违法吗?一则案例给社会公众以警示。因为迷信在名山上涂写文字“可改变运势”,张某方、李某香二人在泰山石刻上大量进行涂写,造成破坏点37处。经鉴定,涂写行为对“泰山古建筑群”“泰山盘路古建筑群”的本体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损坏,对上述古建筑群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造成一定程度的破坏。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以故意损毁文物罪判处张某方、李某香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支持检察机关所提公益诉讼请求。文物安全是文物保护的红线、底线和生命线。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加大对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与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处分责任等相衔接,共同织牢织密文物安全保护网,增强法律威慑力。“细化处罚层级和处罚对象,大幅提升罚款金额,对造成文物损坏且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将最高罚款额增加到单位最高罚款1000万元;明确文物行政部门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金瑞国介绍,这些规定都旨在进一步筑牢文物“应保尽保”的法治屏障。“当前法人违法、盗窃盗掘、火灾事故等文物安全风险依然存在,一些地方文物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防范措施不完善,安全检查和执法巡查不到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等现象依然存在。”国家文物局督察司副司长张后武表示,下一步,将按照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相关要求,加大文物违法案件督察督办力度,持续深入推进打击防范文物犯罪专项行动,全面排查整治文物安全风险隐患,提升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坚决筑牢文物安全防线。文物保护离不开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如何多措并举,广泛凝聚起全社会力量保护文物?多年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志愿者在保护不可移动文物、历史文化名城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明确公民、组织可以提出核定公布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登记公布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的建议;明确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志愿者等参与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给予指导;等等。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单位以及各地方要抓紧制定、及时出台文物保护法配套规定,进一步明确、细化法律有关要求,提高文物工作法治化水平。”梁鹰说,要加强法律解读和宣传引导,让法律实施各相关方面、有关人员都知晓、理解、熟悉法律规定的内容,推动法律全面有效落地实施,把历经沧桑留下的中华文明瑰宝呵护好、弘扬好、发展好。
2025-04-1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颁布于1982年,是我国文化领域第一部法律,是文物工作的基础性、综合性、系统性、统领性法律。2024年1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修订公布,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标志着我国文物保护工作进入依法治理的新阶段。
2025-03-13一、《导游等级考核管理办法》的出台背景是什么2005年,原国家旅游局发布施行《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管理办法(试行)》,对加强导游等级考核管理工作,提高导游队伍素质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旅游市场快速发展,对导游职业能力和服务水平都提出了新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导游队伍建设,优化导游人才供给,提升旅游服务质量,文化和旅游部对《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管理办法(试行)》作出修订,形成了《导游等级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二、修订工作主要依据有哪些此次修订工作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开展,结合入境旅游促进工作要求,做好与《导游管理办法》、《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有效衔接。三、此次修订主要包含了哪些方面一是完善章节结构并规范表述。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将导游等级考核工作的实施主体由“全国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委员会”、“省级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办公室”分别调整为“国务院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省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将《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管理办法(试行)》名称调整为《导游等级考核管理办法》,使体系逻辑更清晰,语言表述更规范。二是改进考核规则和方式。结合近年实践经验,《办法》明确每2年组织一次中级、高级导游等级考核,每4年组织一次特级导游等级考核,将考核组织频次制度化,便于广大导游做好职业规划。结合征求意见中“对中级、高级、特级导游的考核方式应更加多元”的建议,将中级、高级导游等级考核方式从笔试调整为“原则上采取笔试形式”,将特级导游等级考核方式从论文答辩调整为“原则上采取论文答辩形式”,增加“根据需要,中级、高级导游等级考核可以增加面试形式,特级导游等级考核可以增加笔试形式”表述,为后续丰富考核方式提供依据。三是加强高等级外语导游供给。导游等级考核重点在于考查导游服务能力水平,考虑到相关部门对于外语能力考核已有成熟认证体系,为解决不同导游等级之间语种数量不对齐的问题,导游等级不再对外语能力进行考核。修订后,导游的外语能力认定与导游等级考核相对独立,导游等级考核不再设置外语科目,导游晋升等级后,已取得的导游语种继续予以保留,从而加强高水平外语导游供给,提高入境旅游接待能力。四是优化激励晋升和鼓励措施。此前,导游参加全国导游大赛取得最佳名次或参加在文化和旅游部备案的省级导游大赛取得最佳名次后,可在1年内通过省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报文化和旅游部申请晋升导游等级。结合征求意见情况,《办法》进一步放宽了激励晋升的条件,简化了办理程序,明确导游获得相应奖励表彰后,可在2年内直接通过省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晋升等级。《办法》专门设置“鼓励措施”章节,明确了各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旅行社、行业组织在鼓励支持导游提升导游等级方面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为各地制定出台激励性措施提供政策依据,进一步增强导游参加等级考核的积极性。五是合理设置考核报名条件。《办法》参考国家标准《导游等级划分与评定》(GB/T 34313-2017)设置了报名条件,并根据征求意见情况进行了调整。鉴于近年来中级、高级导游等级考核一直同步举行,故中级、高级导游等级考核的报名条件保持一致。特级导游考核为单独组织,故对其报名条件进行了单独设置。同时,充分考虑导游工作实际,将带团记录要求调整为符合相应天数或次数即可。下一步,文化和旅游部还将对带团记录管理进行优化,提高填报便利化水平,督促旅行社依法依规做好填报工作。六是健全监督管理和退出机制。为切实维护导游等级考核工作的权威性、公平性,保障广大导游参加等级考核的权益,《办法》针对导游等级考核过程中可能存在的考生舞弊情形和工作人员违规行为,设置了详细的处置条款。同时,明确了可以取消导游等级的有关条件,健全导游等级退出机制,强化了对导游等级考核工作的监督要求。《导游等级考核管理办法》原文:《导游等级考核管理办法》将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2025-01-13《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于2016年11月7日发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网络空间安全管理方面的基础性法律。这部法律是为保障网络安全,维护网络空间主权和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信息化健康发展而制定,对提高我国网络安全保障水平和全民网络安全意识具有重要意义。下面让我们一起来解读《网络安全法》的四大亮点。亮点一:明确网络空间主权原则《网络安全法》第一条开宗明义,明确要维护我国网络空间主权。同时,第二条规定,在我国境内建设、运营、维护和使用网络,以及网络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网络空间主权是指国家主权在网络空间的自然延伸,是一国基于国家主权对本国境内的网络设施、网络主体、网络行为及相关网络数据和信息等所享有的对内最高权和对外独立权。亮点二:明确实施网络实名制度《网络安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网络运营者为用户办理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服务时,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网络运营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网络实名制的实施有利于构建良好的网络秩序。一个安全稳定繁荣的网络空间,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网络空间是虚拟的,但参与网络活动的人是真实的,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披着“马甲”,以虚拟的身份捏造歪曲事实、恶意引导舆论、肆意造谣抹黑,网络实名制就是一面让他们无所遁形的“照妖镜”。亮点三:明确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实行重点保护《网络安全法》第五条和第七十五条规定,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实行重点保护,境外的个人或组织机构从事攻击、侵入、干扰、破坏等危害我国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有关部门并可以决定对该机构、组织、个人采取冻结财产或者其他必要的制裁措施。同时,《网络安全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应当在境内存储。因业务需要,确需向境外提供的,应当按照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办法进行安全评估。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是指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务、电子政务等重要行业和领域,以及其他一旦遭到破坏、丧失功能或数据泄露,可能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国计民生、公共利益的重要网络设施、信息系统等基础设施。近年来,境外势力加大对我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数据的刺探和搜集力度,对我国国家安全造成现实威胁。明确相关重要数据跨境传输规则,才能为我国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提供有效保障。亮点四:明确共同治理原则《网络安全法》第十四条赋予了个人和组织向有关部门举报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权利;第二十八条和第六十九条规定了个人和组织有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义务。网络运营者应当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维护国家安全和侦查犯罪的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拒不提供者,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维护网络空间安全需要多主体的共同参与,《网络安全法》鼓励政府部门、网络建设者、网络运营者、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行业相关组织、公民等根据各自角色参与网络空间安全治理工作。国家安全机关提示网络安全为人民,网络安全靠人民。任何个人和组织在使用网络时应当遵守宪法法律,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活动。公民和组织应依法协助配合国家安全机关维护国家安全和侦查犯罪活动。让我们共同遵守网络安全法律,增强网络安全意识,携手筑牢国家网络安全屏障。
2024-06-14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自治区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提升非物质文化遗产区域性、系统性保护水平,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高水平保护和高质量发展,12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正式出台《内蒙古自治区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成效评估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细则》共十二条,主要包括评估内容、评估程序、评估材料及评估结果。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细则》规定评估工作主要就自治区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总体规划实施和建设目标实现情况开展评估。主要内容:一是总体规划纳入当地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与生态保护、文化公园等专门性、专项规划衔接情况;二是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体责任落实及自治区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机构、工作机构履职情况;三是建设资金纳入公共财政预算及投入使用情况;四是保护方式与保护措施落实情况;五是建设成效及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情况。
《细则》明确评估工作主要程序:一是自治区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开展自评,二是盟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进行复核;三是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非物质文化遗产处进行审核,并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组织工作组采取调研走访、问卷调查、座谈交流等方式进行评估;四是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议,自治区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机构负责人当面汇报并现场答辩,形成评估拟定结果;五是向社会公示公布。
《细则》明确评估结果作为享有自治区级文化生态保护区资格、政策资金支持扶持及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推荐申报的主要依据。评估优秀的,予以通报表扬,并在自治区非遗保护专项资金中给予重点支持;不合格的,督促整改,整改期限为1年,并停止下一年度建设资金支持。
2023年9月1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修订草案)》,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行政复议是化解行政争议的重要法律制度,主要功能是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此次修订行政复议法,明确行政复议原则、职责和保障,完善行政复议范围有关规定,增加行政复议申请便民举措,强化行政复议吸纳和化解行政争议的能力,完善行政复议受理及审理程序,加强行政复议对行政执法的监督等。
此次修订行政复议法的背景和重要意义是什么?修订后的行政复议法有哪些特点和亮点?作了哪些主要规定?实施好这部法律需要抓紧开展哪些工作?对于这些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梁鹰回答了记者提问。
记者:修订行政复议法的背景和重要意义是什么?
梁鹰: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行政复议工作,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改革行政复议体制,健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制,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2020年2月,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发挥行政复议公正高效、便民为民的制度优势和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和《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对推进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整合行政复议职责等提出明确要求。
现行行政复议法于1999年制定,行政复议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民主法治建设进程中的一件大事,对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发挥了重要作用。20多年来,行政复议作为有效解决行政争议的法定机制,利用其方便群众、快捷高效、方式灵活等优势,成为化解行政争议和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渠道。当前,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加强和改进行政复议工作,解决制约行政复议发挥监督、救济作用的突出问题,满足人民群众对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新要求、新期待。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巩固改革成果,完善、优化行政复议制度,有效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作用,对行政复议法进行全面修订十分必要。
修订行政复议法,建设公正、权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复议制度,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党中央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坚持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衔接、相统一,以法治方式推进改革的必然要求。修订行政复议法,着力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将人民是否得到实惠、人民权益是否得到保障,作为检验立法工作的标尺,将有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使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修订行政复议法,强化行政复议吸纳和化解行政争议的能力,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对于创新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体制,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提升社会治理效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修订行政复议法,构建统一、科学的行政复议体制,完善规范、高效的行政复议工作机制,充分发挥行政复议监督依法行政的制度目标,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深入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有力法治保障。
修订行政复议法,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行政复议工作的重要指示和党的二十大精神、党中央关于行政复议的重大决策部署充分体现到立法目的、主要原则和具体规定中,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通过法定程序将“党言党语”转化为“法言法语”,确保党的主张成为国家意志的生动实践。为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中,实现党的二十大确立的到2035年基本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基本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等目标,贡献重要法治力量。现阶段出台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正当其时,意义重大。
记者:修订后的行政复议法有哪些特点和亮点?
梁鹰: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把握行政复议制度定位和特点,贯彻落实改革部署,总结改革经验,注重提升行政复议的公信力和权威性,重点解决制约行政复议发挥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的突出矛盾问题,将行政复议的制度优势转化为制度效能。此次修改行政复议法,适应新发展阶段对行政领域各项工作和制度建设的新要求,修改工作特点突出,修改内容亮点纷呈。
修订行政复议法主要把握以下几点:
一是坚持党的领导。在总则中增加规定“行政复议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将党中央关于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各项要求全面、完整、准确体现到法律规定中。
二是坚持人民至上。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作为立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紧紧围绕“便民为民”制度要求,在提出申请、案件受理、案件审理等各个阶段丰富便民举措,方便人民群众及时通过行政复议渠道解决行政争议,打造行政复议便捷高效的制度“名片”。
三是坚持问题导向。着力提升行政复议公正性和公信力,针对制约行政复议发展的主要矛盾,实施“靶向治理”。整合地方行政复议职责,落实管辖体制改革要求;引入外部监督机制,增设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加强听证、听取意见、证据收集等要求,力促案件公正审理。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行政复议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四是坚持守正创新。一方面,立足行政复议内部监督特点,坚持免费受理、高效办理、深度审理,做到“不忘本来”。另一方面,抓住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这个目标导向,在强化调解适用、完善复议范围、规范提级审理、优化决定体系等方面,作出了若干制度创新,做到“面向未来”。
行政复议法的主要修改内容:一是明确行政复议有关原则和要求。明确行政复议机关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高效、便民、为民的原则,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提出国家建立专业化、职业化行政复议人员队伍,要求行政复议机关支持和保障行政复议机构履行职责,对行政复议指导性案例发布、人员和场所保障等作出规定。二是优化行政复议管辖体制。取消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行政复议职责,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行使,同时保留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税务和国家安全机关的特殊情形,相应调整国务院部门的管辖权限,并对有关派出机构作出灵活规定。三是加强行政复议吸纳行政争议的能力。扩大行政复议范围,明确对行政赔偿、工伤认定、行政协议、政府信息公开等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优化行政复议前置范围,明确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未履行法定职责、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等行为不服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将行政复议前置其他情形的设定权限明确为法律和行政法规。四是健全行政复议申请和受理程序。增加申请复议便民举措,提出复议前置情形告知要求,明确行政复议受理条件,增设申请材料补正制度。五是完善行政复议审理程序。建立提级审理制度,增加简易程序及其适用情形,健全行政复议证据规则,实行普通程序听取意见原则,新增听证和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完善行政复议附带审查规范性文件程序。六是强化行政复议决定及其监督体系。细化变更、确认违法等决定的适用情形,调整决定顺序,增加确认无效、责令履行行政协议等决定类型;增设行政复议意见书、约谈和通报批评、行政复议决定抄告等监督制度。
记者:修订后的行政复议法对优化行政复议管辖体制作了哪些规定?
梁鹰:行政复议管辖体制是行政复议的制度基础,此次修订行政复议法,着力构建统一、科学的行政复议管辖体制,主要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明确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取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行政复议职责。
二是规定海关、金融、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税务和国家安全机关,保留行政复议职责。
三是规定国务院部门管辖本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授权组织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
四是对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作出相对灵活的管辖制度安排。
五是规定对履行行政复议机构职责的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人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总的来说,关于管辖制度的最主要修改是,除垂直领导等特殊情形外,申请人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授权组织等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以前是选择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今后是统一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记者:修订后的行政复议法对强化行政复议吸纳行政争议的能力作了哪些规定?
梁鹰:为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有必要强化行政复议吸纳行政争议的能力。行政复议法主要从扩大行政复议范围、完善行政复议前置规定两方面,作了以下规定:
关于扩大行政复议范围,增加下列情形:一是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不服;二是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决定或者工伤认定结论不服;三是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协议;四是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
关于完善行政复议前置范围:一是将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认为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但行政机关不予公开的情形纳入行政复议前置范围;二是将行政复议前置其他情形的设定权限由“法律、法规”修改为“法律、行政法规”;三是规定对行政复议前置情形,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当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记者:修订后的行政复议法对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和参加行政复议作了哪些规定?
梁鹰:修订后的行政复议法,增加规定了多项便民举措,为当事人申请、参加行政复议提供便利,保障当事人在行政复议中的各项权利,主要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或者其他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二是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人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三是行政机关通过互联网渠道送达行政行为决定的,应当同时提供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的互联网渠道。
四是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行政复议机关无法判断是否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五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
五是对当场作出或者依据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事实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通过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
记者:修订后的行政复议法对完善行政复议审理程序作了哪些规定?
梁鹰:提高行政复议公信力,关键在于提升行政复议审理的公正性,使行政复议取信于民。修订后的行政复议法,着力完善行政复议审理程序,主要从两个方面作了以下规定:
关于行政复议审理的一般要求:一是规定上级行政复议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审理下级行政复议机关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二是规定行政复议中止、终止程序,对行政复议期间停止执行的情形作出规定。三是完善行政复议证据规定,对申请人、被申请人的举证责任,以及行政复议机关的调查取证予以明确。四是增加了简易程序,促进行政复议案件的“繁简分流”。
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的要求:一是规定除当事人原因不能听取意见外,行政复议机构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听取当事人意见。二是规定审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应当组织听证。三是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行政复议委员会,为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提供咨询意见,就行政复议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共性问题研究提出意见。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咨询意见是行政复议决定的重要参考依据。
记者:修订后的行政复议法对优化行政复议决定体系和监督手段作了哪些规定?
梁鹰: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的质量和执行效果,直接关系到行政复议的权威性,修订后的行政复议法,进一步优化了行政复议决定体系,强化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监督力度,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关于优化行政复议决定体系:一是重新调整行政复议决定的顺序,将变更决定、撤销决定和确认违法决定予以细化,并放在突出位置。二是强化变更决定的运用,增加变更决定的适用情形。三是对行政协议的决定类型作特殊规定。四是对调解书的制作和生效、行政复议和解等作出规定。五是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中,发现被申请人或者其他下级行政机关的有关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可以制发行政复议意见书。
关于强化执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监督力度:一是规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书、调解书、意见书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并可以约谈被申请人的有关负责人或者予以通报批评。二是规定申请人、第三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书、调解书,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根据不同的决定类型,分别由有关机关强制执行。三是针对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书、调解书、意见书的行为,规定相应法律责任。
记者:贯彻实施好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需要抓紧开展哪些工作?
梁鹰:修订后的行政复议法将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贯彻实施好这部全面修订的法律,意义深远,责任重大。
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实施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切实履行行政复议法赋予的职责和任务,严格按照新的法律规定,落实新法关于行政复议管辖、申请、受理、审理、决定等各个环节的要求。建议有关方面抓紧修改本法实施条例,确保法律各项规定落地生根、有效实施。要及时制定、修改行政复议有关法规、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等配套规定,特别是行政复议前置、行政复议委员会等方面的规定。要加强行政复议法的普法宣传,对于法律修订增加的新规定、新制度、新举措,有关行政机关和党员领导干部应当重点加强学习,强化依法行政意识。要发挥领导干部示范带头作用,送法下乡、送法上网,让行政复议法走到群众身边、接受群众检验,做到“家喻户晓”,确保便民为民的举措落到实处。
原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https://wlj.tongliao.gov.cn/wgj/zcfg/2023-11/23/content_07bdc0f1f1b34b3b980faec797a46eb0.shtml
2022年6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反垄断法》的决定,自2022年8月1日施行。
一、我国为什么制定《反垄断法》?
制定《反垄断法》是我国在经济全球化时代,参与国际经济活动、遵守国际规则、保护自身利益的根本要求,也是健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内在需要。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推进,国内经济已经不可避免地与国际经济相融合,国内企业相互并购和被外资并购日益频繁。要保持我国经济持续发展,要使中国市场在国际上更具有吸引力,必须健全我国市场竞争机制,《反垄断法》应运而生。
二、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
《反垄断法》第一条规定,制定《反垄断法》的目的是:“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平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三、反垄断立法的指导原则是什么?
《反垄断法》第四条规定,“反垄断立法的指导原则是:国家制定和实施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竞争规则,完善宏观调控,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法律只有反映所要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才能在实践中发挥良性作用。目前国际上虽然已经形成了一套通行的反垄断规则,但必须从实际出发,立足我国国情,制定适合我国经济发展阶段具体情况的竞争政策。我国在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内部区域之间的不平衡十分明显,全社会的就业压力较大,外部经济全球化趋势明显,我国企业面临着国际竞争的巨大压力。因此我国的《反垄断法》,一方面要进一步完善我国现有的竞争规则,坚决遏制达成垄断协议、滥用支配地位和以集中方式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维护市场竞争;另一方面,在制度设计上也要在国家宏观调控的指导下,统筹协调反垄断与实施国家产业政策及各项经济政策的关系,科学处理现实竞争目标和其他社会公共目标的关系,保护和促进市场有序竞争,使我国的市场真正成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良性市场体系。
四、《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我国《反垄断法》适用于两类行为,一是经营者的经济性垄断行为,二是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经营者的经济性垄断行为既包括经营者在我国境内经济活动中从事的垄断行为,也包括在中国境外发生的,对国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垄断行为。
五、行业协会是否适用《反垄断法》?
经营者为表达自身的愿望与要求,维护共同的经济利益和社会利益,往往会组成一定的团体,如行业协会。行业协会在实现自己职能过程中,会实施行业自律,约束会员企业的活动,使其遵守竞争规则并运用团体的自治权来对违反竞争规则的行为进行规范。但同时,行业协会的行为也存在着限制竞争的可能,主要表现为,以组织的名义实施联合限制竞争的行为,如以“行业自律价格”的形式联合限定价格,对商品的最低销售价格、价格的上涨率或上涨幅度做出决定;对标准价格、基准价格、目标价格等价格的基础做出决定;设定共同的价格界定方法(如规定具体的价格系数),对影响实质性定价的回扣、手续费、折扣的限度做出决定等。这种联合限制竞争的行为,实际上等同于垄断协议。
因此,《反垄断法》第十一条和第十六条规定,“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本行业的经营者依法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本法禁止的垄断协议”。否则,要依据该法有关规定给与处罚。
六、垄断行为包括哪些类型?
《反垄断法》所指的垄断行为包括三种行为,一是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行为,二是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三是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行为。
七、什么是垄断协议?主要包括哪些方面的行为?
垄断协议是指两个以上经营者相互间达成的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包括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
横向垄断协议是指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达成的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主要包括以下类型的协议行为:(1)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2)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3)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4)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5)联合抵制交易。
纵向垄断协议是指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一般不具有竞争关系)之间达成的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主要包括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协议。垄断协议不仅包括书面形式的协议、决定,也包括口头形式的协议、决定。同时,还包括既没有书面协议也没有口头协议,但采取了步调一致的行为。如几个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约而同地涨价等。确定一个协议是否为垄断协议,应主要采用合理分析原则,以其是否排除和限制了竞争为衡量标准。
八、什么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主要包括哪些方面的行为?
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其支配地位,从事排除、限制竞争的市场行为。
主要包括以下六种行为:(1)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2)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3)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4)强制交易相对人与其进行交易,或者没有正当理由,限制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5)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6)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确定上述行为是否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应采取合理分析的原则。以便于识别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反垄断法》还对市场支配地位的定义及认定市场支配地位应考虑的因素作了规定。
九、什么是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主要包括哪些方面的行为?
《反垄断法》意义上的经营者集中,主要是指一个经营者通过特定的行为取得对另一个经营者的全部或者部分控制权。主要包括三种情形:(1)经营者合并;(2)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获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3)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经营者集中具有有利于竞争和可能影响竞争的双重效果。在全球化经济时代,集中是形成规模经济,提高经营者竞争能力的重要手段。同时,过度的集中又会产生或加强市场支配地位,限制竞争,损害效率。《反垄断法》规定经营者集中制度的目的,就是通过对集中的控制,防止出现过度的市场力量,从而导致排除、限制竞争的结果。为此,我国《反垄断法》借鉴国际上多数国家的做法,规定了经营者集中的事前申报制度,除将申报标准授权国务院作出规定外,对审查标准、审查应考虑的因素及审查程序都作了规定。
十、《反垄断法》是否禁止经营者取得市场支配地位?
《反垄断法》并不禁止经营者取得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取得市场支配地位,实践中一般是通过以下方式:(1)通过国家授权而取得市场支配地位。对于一些特殊产品,或者在一些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计民生行业和领域,国家有意对其竞争秩序进行适当控制,只允许一个或者少量的经营者进入该行业或领域进行竞争,以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上述行业的经营者,依据国家授权而自然取得市场支配地位。(2)因规模经济需要而取得市场支配地位。在一些资本密集型产业中,如电力、电信、铁路等通过网络、管线运营的行业,需要大规模的固定资产投入才能开始生产,而且投资周期长,资金回笼慢,需要大量资金支持,只有通过规模经济,才能降低产品成本。正因为这些行业的特殊性,其经营者的数量不能太多,否则就会造成资源浪费。上述行业的经营者也通常因此而取得市场支配地位。(3)因竞争而产生市场支配地位。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经营者通过降低成本、改善经营、改进技术,提高生产效率,从而不断扩大市场份额,并最终取得市场支配地位。这也是在自由竞争的市场环境中,经营者取得市场支配地位最常见的一种方式。
《反垄断法》禁止的是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反垄断法》并不反对经营者取得市场支配地位,但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拥有强大的经济实力,能够控制市场上商品的价格、数量和其他交易条件,这种地位对市场竞争是一种潜在的威胁,如果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从事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将会严重影响市场竞争秩序。因此,有关国家和国际组织的《反垄断法》都对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予以严格禁止。
《反垄断法》一方面允许经营者通过合法途径取得市场支配地位;另一方面禁止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这样的规定在我国当前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既可以消除人们对《反垄断法》会不利于增强国有经济在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的控制力、不利于促进国内企业做大做强的担心,又对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起到警示作用,防止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损害竞争。
原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https://wlj.tongliao.gov.cn/wgj/zcfg/2023-09/12/content_a23d428ba68d4492b15267ca7d68599d.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