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 2026年版团队旅游合同(示范文本)政策解读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旅游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提升旅游服务质量,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企业合法权益,文化和旅游部联合市场监管总局对现行团队旅游合同(示范文本)进行了修订。经广泛征求和吸收各方意见,形成了2026年版团队旅游合同(示范文本)。现将相关修订事项解读如下:一、修订背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旅游发展步入快车道,日益成为新兴的战略性支柱产业和具有显著时代特征的民生产业、幸福产业。2013年至2014年,原国家旅游局和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了现行团队旅游合同(示范文本),有效规范团队旅游合同签订,提升团队旅游服务质量,推动了旅游市场健康有序发展。近年来,随着旅游市场快速发展,原有合同示范文本难以适应市场需求,亟需修订完善。一是旅游者出行需求和消费习惯发生变化,更加注重旅游安全保障和服务质量,对旅游合同的规范性、明确性也提出新要求。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已经历两次适应性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内容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吸收完善,合同示范文本需要结合现行法律法规同步进行修订。三是包括研学旅游活动在内的旅游业态不断丰富,有必要针对旅行社组织的研学旅游活动制定专门的研学旅游合同。二、修订依据此次修订工作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旅行社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开展,结合出入境旅游和市场信用管理工作要求,做好与《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导游管理办法》《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有效衔接。三、主要内容2026年版团队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包括《团队境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团队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境内旅游“一日游”合同(示范文本)》《境内旅游组团社与地接社合同(示范文本)》《研学旅游合同(示范文本)》等六个示范文本。本次修订工作重点围绕明确权利义务、保障合法权益、规范市场秩序、减少纠纷争议开展,主要修订内容有:(一)强化旅行社安全保障。进一步细化旅行社安全告知义务,强调旅行社在订立合同时、出团前应当告知旅游者相关安全注意事项。要求旅行社向合格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保证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遇突发事件或旅游安全事故,旅行社应采取必要的救助和处置,依法履行报告义务。(二)明确购物活动和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规则。明确旅行社和旅游者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即对旅游行程中购物活动和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内容及停留时长等予以确认。合同签订后,除旅游者提出要求且不影响旅游行程,旅行社、地接社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再安排购物活动和另行付费旅游项目。擅自增加合同约定以外的购物活动和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旅行社应当按照相应赔偿标准承担赔偿责任。(三)进一步完善旅游者权益保障。一是增加旅游者向第三人主张权利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第三人履行的规定,在旅游合同中明确,在事先约定的情况下,如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接待不符合约定,旅游者除向签订合同的旅行社主张赔偿外,还可以选择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或者组团社主张权利,拓宽旅游者主张权利的途径和范围。二是在旅游者解除合同的情形下,合同双方可灵活协商必要的费用扣除比例,但旅游者承担的必要费用扣除比例不超过示范文本规定范围,在为合同双方提供便利的同时,有效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四)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规定,要求旅行社除为合同履行的需要外,不得擅自以收集、使用、传输、买卖等方式处理旅游者的个人信息,明确旅行社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的责任,进一步规范旅行社经营行为。(五)规范旅行社经营的研学旅游活动。结合研学旅游市场需求和研学旅游活动的特点,按照《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促进旅行社研学旅游业务健康发展的通知》(办科教发〔2024〕138号)要求,新增《研学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在与整体合同文本基本条款保持一致的基础上,明确了研学旅游行程安排、研学课程内容和时长、研学服务费用等,进一步规范和促进旅行社组织的研学旅游活动。(六)完善章节结构并规范表述。对合同内容涉及的国家机关、法律法规名称进行相应调整;对法律已有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常识性概念等予以删减;将行程单等细节性信息汇总在附件部分,精简合同正文内容。

    2026-01-24
  • 非法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整治工作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卫星电视接收天线,俗称 “卫星锅”,“非法卫星电视接收设施”是指未经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擅自销售、安装和使用的卫星电视接收“卫星锅”,我们叫它“非法锅盖”。非法销售、安装和使用均属违法行为,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卫星电视接收设施带来的法律风险警惕!!!擅自销售、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是违法行为!!根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法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销售、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均属违法行为。擅自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可以处以相当于销售额2倍以下的罚款;擅自安装、使用的,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可并处五百至五千元罚款,对单位可并处一千至五万元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节选)第八条 个人不得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如有特殊情况,个人确实需要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规定的许可条件的,必须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注:“村村通”“户户通”政策。 为保障有线未通达地区群众合法视听收视权益,2006年起党中央、国务院在全国范围内陆续开展新时期广播电视“村村通”和“户户通”建设。以村屯为单位逐户安装中星9号直播卫星接收设备,截至2023年12月25日,通过卫星直播“户户通”高清终端(四代机)可为群众同时提供31套高清节目、62套标清节目和48套广播节目。具体政策依据为:《〈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设置直播卫星提供广播电视公共服务。在直播卫星公共服务覆盖区域内,个人因自用需要安装、使用直播卫星地面接收境内电视节目的,应该符合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的要求。符合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什么要求?《广电总局关于在有线网络未通达农村地区开展直播卫星公共服务通知》(广发〔2011〕71号)文件中指出:有线电视网络未通达的农村地区,均应划入直播卫星服务区范围。因此,有线电视网络未通达的农村地区就是个人申请接收境内卫星电视节目的必要条件,也是国家广电总局的要求。第九条 本规定发布前未经批准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自本规定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依照本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管理规定》发布前,单位未经批准已经设置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不符合前述条款中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申报条件的,应予拆除。符合前述条款中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申报条件的,必须自《管理规定》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依照《管理规定》和《实施细则》办理审批手续。法律责任《〈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细则下列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处罚:  (一)对违反本细则第八条规定的,可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可以并处一千元至五千元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罚款;  (二)对违反本细则第十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单位,可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一万元至三万元罚款;  (三)对违反本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可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五千元至三万元罚款;  (四)对违反本细则第十四条第二款的,可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一万元至三万元罚款。第十八条 抗拒、阻碍管理部门依法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销售、设置、安装和使用进行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上行政处罚可单处也可并处。对同一单位或个人有两种以上违反本《实施细则》行为的行政处罚,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对同一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只能一次处罚,不得重复处罚。提示卫星天线常被称为“小锅盖”或“小耳朵”,未经相关部门合法许可而擅自安装的这类设备被称为“非法黑锅”。它们不仅可能带来高空坠落的危险,还会影响收视信号的稳定性,甚至增加雷电事故的风险,更有可能传播非法内容,对我们的生活造成安全隐患。如果您家中还在使用这类非法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请务必尽快拆除,以确保自身和他人的安全。如果您发现身边存在非法卫星锅,请您积极向当地的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乡镇文化站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举报,共同维护我们的收视环境和安全秩序。

    2025-11-18
  • 【普法宣传】《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以下简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是指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天线、高频头、接收机及编码、解码器等设施。第三条 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实行许可制度。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许可的条件,由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规定。第四条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由国务院电子工业行政部门指定的企业生产,其他任何单位不得生产。第五条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内贸易、广播电视和电子工业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销售,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第六条 进口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必须持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开具证明,进口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专用元部件必须持国务院电子工业行政部门开具的证明,到国务院机电产品进出口行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海关凭审查批准文件放行。禁止个人携带、邮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入境。第七条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质量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按照有关质量认证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认证合格后发放;未经质量认证的,不得销售和使用。第八条 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向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由审批机关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第九条 个人不得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如有特殊情况,个人确实需要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规定的许可条件的,必须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第十条 本规定发布前未经批准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自本规定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依照本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生产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电子工业行政部门责令停止生产。违反本规定,擅自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可以处以相当于销售额二倍以下的罚款。违反本规定,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二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十三条 本规定的实施细则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工商有关行政部门制定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5-10-30
  • 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已于3月1日起施行,明确基本建设、旅游发展必须把文物保护放在第一位 筑牢文物“应保尽保”法治屏障

    在延安革命纪念馆,一件斑驳的小炕桌总能吸引许多参观者驻足。就是在这张小炕桌上,毛泽东同志写下了气吞山河的名篇——《沁园春·雪》。革命文物是看得见、摸得着的历史。2024年11月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在总则增加规定:“对与中国共产党各个历史时期重大事件、重要会议、重要人物和伟大建党精神等有关的文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保护。”作为新中国颁布的第一部文化领域法律,文物保护法自1982年颁布实施以来,历经2次修订和5次修正,对加强文物保护、规范文物管理、促进文物合理利用发挥了重要作用。“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已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将实践中成熟有效的经验做法上升为法律规定,有针对性地解决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梁鹰介绍。图①:位于西安咸阳国际机场的西部机场博物馆内,国家一级文物秦公镈在珍宝馆展出。曹欣摄(人民视觉)图②:文物保护修复人员在清除三星堆遗址出土的青铜面具上的附着物。新华社记者 王毓国摄把文物保护放在第一位从空中俯视,秦直道宛如一条巨龙静卧于低草密林之间。秦直道全长700多公里,其遗址对研究我国古代交通史及秦代历史具有重要价值。然而,位于内蒙古自治区达拉特旗的一段秦直道遗址却遭到了破坏。2009年至2020年,某煤矿和煤炭公司在秦直道遗址本体上进行煤炭生产作业,造成3214.01米秦直道遗址被毁。“研判认为,某煤矿和煤炭公司的生产作业行为造成秦直道遗址被毁坏,损害了公共利益。”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相关负责人介绍,达拉特旗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但其在工程建设文物前置审批工作中把控不严,检察机关为此发出检察建议。收到检察建议后,达拉特旗人民政府积极推动秦直道遗址保护工作,申请专项文物保护资金,加强文物管理力量;严格落实工程建设文物前置审批制度,完善相关流程,累计督促完成611个建设项目文物考古调查和前置审批手续办理。“虽然行政机关已经履职,但秦直道遗址毁损多年,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为此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违法行为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最终,法院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总结近年来各级人民检察院文物保护公益诉讼实践经验,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增设了检察公益诉讼条款,为检察机关履职提供了直接法律依据。”最高检公益诉讼检察厅负责人介绍,今年最高检已部署开展“大运河沿线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公益诉讼监督活动,还将指导各级检察机关结合地方特色,因地制宜开展石窟寺、传统村落、革命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等专项监督活动。当前,文物安全形势总体向好,但仍有一些地方没有正确处理文物保护与城乡建设、旅游发展的关系。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文物保护,正确处理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文物保护的关系,确保文物安全;明确基本建设、旅游发展必须把文物保护放在第一位,严格落实文物保护与安全管理规定,防止建设性破坏和过度商业化……“通过法定程序使‘保护第一’确立为不可挑战的国家意志,通过法律保障党的政策有效实施,标志着我国文物事业进入依法治理新阶段。”国家文物局政策法规司司长金瑞国说。推动文物活化利用通体如冰般剔透玲珑,腹部雕饰对称两组蟠螭和铺首衔环耳,盖顶雕饰四条小蟠螭……近日,被网民们称作“小粉炉”的清乾隆芙蓉石蟠螭耳盖炉,从“本单位”南京博物院“出差”至镇江博物馆,吸引不少人前往打卡。如今,“到博物馆去”正成为社会新风尚,成为越来越多年轻人的心头好。如何更好让文物活起来?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进一步加强文物价值挖掘阐释,推动文物活化利用。“一是明确国家支持和规范文物价值挖掘阐释;二是明确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管所、考古遗址公园等有关单位应当结合参观游览内容有针对性地开展文物保护宣传教育活动;三是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在确保文物安全的前提下,因地制宜推动不可移动文物有效利用。”梁鹰介绍。此外,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还明确,为保护不可移动文物建立的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管所、考古遗址公园等单位,应当加强对不可移动文物价值的挖掘阐释,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讲解;博物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众开放,合理确定开放时间和接待人数并向社会公布,采用多种形式提供科学、准确、生动的文字说明和讲解服务。在重庆,走进大足石刻景区的8K球幕影院,这里座无虚席。岁月流转,古老石刻穿越千年风霜,借助数字之翼让大足石刻的文物与游客产生互动,让游客体验变得更生动有趣,更鲜活地传播中国传统文化。2022年实施的大足石刻中小型石窟寺数字化保护工程,利用三维扫描、多光谱技术、数字近景摄影测量技术等,对大足石刻22处中小型石窟223个龛窟基础信息进行数字化采集与留存,为大足石刻后续保护修缮、考古研究、传承利用等工作提供数字支撑。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强调数字化、信息化等技术手段在文物保护中的作用,规定“国家加强文物保护信息化建设,鼓励开展文物保护数字化工作,推进文物资源数字化采集和展示利用”,顺应了现代科技发展趋势,为文物的长期保护、修复和传播提供了有力支持。织牢织密文物安全保护网在景区刻字留言违法吗?一则案例给社会公众以警示。因为迷信在名山上涂写文字“可改变运势”,张某方、李某香二人在泰山石刻上大量进行涂写,造成破坏点37处。经鉴定,涂写行为对“泰山古建筑群”“泰山盘路古建筑群”的本体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损坏,对上述古建筑群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造成一定程度的破坏。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以故意损毁文物罪判处张某方、李某香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支持检察机关所提公益诉讼请求。文物安全是文物保护的红线、底线和生命线。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加大对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与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处分责任等相衔接,共同织牢织密文物安全保护网,增强法律威慑力。“细化处罚层级和处罚对象,大幅提升罚款金额,对造成文物损坏且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将最高罚款额增加到单位最高罚款1000万元;明确文物行政部门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金瑞国介绍,这些规定都旨在进一步筑牢文物“应保尽保”的法治屏障。“当前法人违法、盗窃盗掘、火灾事故等文物安全风险依然存在,一些地方文物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防范措施不完善,安全检查和执法巡查不到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等现象依然存在。”国家文物局督察司副司长张后武表示,下一步,将按照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相关要求,加大文物违法案件督察督办力度,持续深入推进打击防范文物犯罪专项行动,全面排查整治文物安全风险隐患,提升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坚决筑牢文物安全防线。文物保护离不开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如何多措并举,广泛凝聚起全社会力量保护文物?多年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志愿者在保护不可移动文物、历史文化名城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明确公民、组织可以提出核定公布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登记公布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的建议;明确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志愿者等参与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给予指导;等等。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单位以及各地方要抓紧制定、及时出台文物保护法配套规定,进一步明确、细化法律有关要求,提高文物工作法治化水平。”梁鹰说,要加强法律解读和宣传引导,让法律实施各相关方面、有关人员都知晓、理解、熟悉法律规定的内容,推动法律全面有效落地实施,把历经沧桑留下的中华文明瑰宝呵护好、弘扬好、发展好。

    2025-04-12